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

jdkaghaijdkaghai 06-18 30 阅读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7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2.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3. 工伤保险法94年版?
  4. 2010年10月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规是?
  5. 2004年以前工伤鉴定标准?

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1***1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保险法94年版?

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2010年10月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了做好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内容的衔接工作,也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工伤保险问题,***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2004年以前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补偿标准,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一般是报销医疗费用、调整岗位不降低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死亡的只有十多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死亡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定期抚恤金。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致残有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有了就业补助金,死亡待遇也有了加大幅度提高。

2004年***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是废止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退休的规定,致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增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略有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修订之后,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职工工亡补助金。《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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